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师生及毕业生积极从事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师生创新意识与创业精神,提高师生创业能力与素质,学校建立了创新创业基地。为保证创新创业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基地是师生创新创业的实践载体,为本校师生创新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指导服务。创新创业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师生入驻创新创业项目营造良好经营实践环境以及法律、财务、税务、工商管理、融资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入驻项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为开展特定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而组建的师生团队,入驻时暂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二类为初创企业,一般为在校师生或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企业、工作室或个体工商户;第三类是学校推进专创融合改革,引入校企联合人才培养项目。创新创业基地扶持和鼓励本校毕业生从事创业活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创新创新基地的管理工作。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不同专业的优秀教师及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组成创业导师团。学校成立学生创新创业协会或社团,配合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创新创业基地日常运行与管理;
2.组织审批申请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公司(项目)的资格与条件;
3.组织策划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等各类创业活动;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4.跟踪入驻企业的管理,办理模拟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核发相关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
5.对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公司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收缴各创业公司应交的各项费用;
6.组织协调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创业公司的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7.协调各学院选派指导教师负责对本院创业学生给予专业性指导,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8.研究解决大学生创业过程的困难;
9.创新创业基地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基地创业导师团工作职责
1.制定创业导师团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
2.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创业学生的咨询;
3.依据各公司的业务开展活动,对具体创业经营进行创业指导;
4.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创业实际开展培训;
5.其他相关业务。
第七条 创新创业协会和社团工作职责:协助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基地的日常检查与管理;参与创新创新创业大赛及创业沙龙活动的组织等。
第三章 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条件、程序与退出
第八条 申请进驻创新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
1.创业公司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是我校在校师生或毕业5年内毕业生;
2.入园公司必须有较成熟的模拟项目或完善的创业计划,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最好能够与专业结合。选定的创业项目符合师生在校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需求,获得校级、省级及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或其他重要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获奖项目优先;如经营代销类商品,必须有代销商品的质量保证书、代销商品厂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代销商品厂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销商品厂家与学生企业间商业行为协议书,代销商品厂家风险抵押金。
3.创业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4.公司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创建自有企业文化。
第九条 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申办程序
1.入驻创新创业基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申请书;
(2)商业计划书;
(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章程;
(4)个人承诺书及学生证,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生需毕业证复印件或学信网证明;
(5)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书复印件。(校内模拟创业项目可不提供)
2.办理程序
(1)个人提交入园相关申请材料及填写入园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查;
(3)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创业导师团专家对创业项目、经营策略等进行评定,必要时进行项目答辩,从中确定较优秀的创业项目予以入驻扶持;
(4)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批,研究确定经营地点、范围等有关事项;
(5)创新创业基地与创业项目签署《入驻创新创业基地协议书》、《安全责任书》等,并备案;
(6)公司入驻挂牌,正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创业公司的退出
1.创业项目或公司入驻期满,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后即可退出:
(1)入驻期满后,不得私自转让,应统一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收回挂牌和相关营业证件;
(2)入驻期满后,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公司同学自行处理,学校配置的办公用品等应保质保量归还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3)入驻期满后,如该公司仍符合入驻创新创业基地条件的,可以续签。
2.对违反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创新创业基地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3.在创业期间,根据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日常管理考核情况,认定创业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新创业基地:
(1)公司管理不善,办公场所脏乱,严重影响创新创业基地经营环境的;
(2)公司运行连续一年亏损的,不适宜继续进行经营者;
(3)公司办公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4)不能履行创业项目合同的;
(5)严重或屡次违反创新创业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6)有转租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7)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等费用的;
(8)其他等不适宜继续在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入驻公司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处以相应罚金和对其纪律处分,并强制清退。
第四章 创新创业基地优惠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创业公司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学校鼓励科技类型公司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公司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公司、简单重复的商贸类公司进行严格审批。创业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基地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为创业公司提供相应办公条件和优惠措施。
1.为公司入驻场地配备办公座椅、文件柜、沙发、空调等办公用具;
2.为公司入驻场地提供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办公设施。
3.对入驻基地创业学生免收场地租赁费或优惠场地租赁费。全日制在校生入驻基地前两年免收租赁费,第3年按10元/平方米收取场地租赁费,之后按25元/平方米收取场地租赁费。毕业5年内毕业生入驻基地第一年免收场地租赁费,第2年按10元/平方米收取场地租赁费,之后按25元/平方米收取场地租赁费。
4.所有入驻项目按2元/平方收取物业费,入驻第一年免收物业费;
5.免费举办大学生创业教育项目培训班;
6.创新创业基地内开辟创业宣传文化长廊,推广创业经验和树立创业先进典型示范形象;
7.学校每月对各学生入驻创业企业补贴一定水电费,以预存电卡的形式每季度首月补贴到位,超出部分由各入驻创业企业承担。
8.协助公司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1.创新创业基地定期举办创业公司例会,交流各创业公司的创业成果,促进创业公司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创新创业基地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创业指导老师,为各创业公司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创新创业基地帮助创业公司分析、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4.提供创业公司校外交流学习的机会,每学年提供创业公司经理培训的机会;
5.为创业公司提供工商、税务、信贷、风险投资及创业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创新创业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公司管理
1.学校对批准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公司一律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为保证校内良好的大学生创业经营秩序,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宿舍等其它公共场所进行商业行为;
2.公司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新创业基地批准通知后5日内,应尽快与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签署正式的合同(合同期限暂定一年制),根据申请书和合同书,认真编写“创新创业基地进驻经营计划”,报送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查,作为创业项目实施和检查的依据;
3.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创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更动实施内容;
4.创业公司每个月度、季度及年度须认真填写“创新创业基地进驻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报告表”。“季度经营报告表”于次季首月十日内、“半年度经营报告表”于七月十五日前、“年度经营报告”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统一报校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于不报送“经营报告表”,或工作无进展的公司,停止执行实施计划。于半个月内按规定纠正、补报的,恢复计划实施;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计划实施;
5.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根据公司进展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进驻公司有重点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创新创业基地区的清洁卫生,实行门前三包,各经营项目负责人必须注意保持园区的清洁,禁止在园区内炒菜做饭。
7.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公司,学校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合法经营,对于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大学生创业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或退出。园区内,不许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不许非法集会、酗酒、打架斗殴,不许出售伪劣产品。如有投诉及处罚,责任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如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经营项目负责人承担。
8.入驻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学校签订的《创新创业基地入驻协议书》等文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学校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
(3)严格遵守创新创业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注意用电安全。公司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公司内部设施、财物的保管;
(4)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
(5)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6)遵守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管理
1.经营项目由学生按规定自主申报,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项目是申报人本人负责,不能转让给他人,如发现有转让的行为,经确认后,责其中止项目,由此造成的损失自己负责。
2.入驻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第十七条 监控与指导
1.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创业公司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监督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创业公司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等违规行为;
3.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园区设施严格监控,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创业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纠正;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与奖惩
1.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为创业公司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创业公司在每季度末将财务报表上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3.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依据考核办法,根据考评档案,对创业公司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评选优秀创业公司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九条 入驻公司不履行本管理规定或者履行本管理规定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和入驻公司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基地的综合管理、园区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条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于创业公司运行情况每年度进行考核评比,重点支持发展前景较好的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创新创业基地入驻的创业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